李組長您好,從以前就看著您的節目,正義凜然的形象真的深植人心。
有一個已婚的對象我已經放了很深的感情,儘管身邊女性友人的苦勸,要我好生選個喜歡自己的對象,好好過生活吧。
但是…….但是當妳心中填滿一個人時,其他人根本進不了妳心裡,
其實我也很累,只能等電話,只能被動的聽他的近況,沒立場在乎、 沒立場生氣,
靜靜的、被動著、等人電話,時時刻刻思念人的感覺很痛苦。
離開他的空間,一根頭髮一點物品一絲香水味都不能留下,都會被仔細清空,
當然車上亦然,我覺得我做錯了,想離開也真的離不開,即便朋友拉我出門,我也是一直心繫著 ”他下班了嗎? 會打給我吧? 他現在在幹嘛呢 ? ”
表面看上去好像很無所謂,但是每次離開看對方仔細收拾東西,心中就苦澀無比,短短的碰面時間,老婆一通電話就得趕回去,每次說婚姻不好,
三番兩次吵架,沒感情了,是真的嗎?
而這些話語一而再再而三給了我可笑的希望,每天都在問自己,妳到底還要這樣多久? 極力的想催眠自己,他根本不好,有什麼要我拼了命留著的? 但是一個回身,又會看見他偶然的捧著鮮花站在門口,給自己製造的驚喜,以及那些快樂的回憶,又使自己繼續淪陷在這游移不定的漩渦裡,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自己徹底把心收回,徹底回到正軌過回從前的生活?
感情,是難解的問題,難解的原因在於,許多人都不願意放下。
這種苦,經歷過的人才懂,我也曾經花了很多時間,學會如何放下。
郵便箱裡面,有不少人都是問感情的問題,諸如愛上已婚的人、分不清自己是喜歡還是愛。
大道理人人都會說,朋友們也都會規勸,
但是自己就是離不開,放不下,對吧?
久而久之,聽了那些建議、那些規勸,都變成一堆幹話了…
嗯,最近學了一句網路用語,叫「口嫌體正直」…是吧?
那麼,您還願意聽幹話嗎?當我告訴您真相,您會聽嗎?
先問自己,對愛情的看法跟態度是什麼?
您對他的愛,是真的愛,還只是一個習慣,或只是不甘心放手?
這種問題問人,大致上都會說,離開吧、遠離到一個讓他找不到的地方、分手吧之類的…
這樣的答案,您知道是正確的,但您就是做不到。
因為您好像不能習慣沒有他的生活。
您期待他結束婚姻,給您屬於您的唯一感情,
您習慣相信自己所謂的「妳看到的他的好」,
您放不下自己的不甘願。
不切實際的期待、催眠自己的習慣、放不下的執著,這些都不是愛。
我想告訴您,
有些男生對感情抱持著自由自在的心態,有女生要飛蛾撲火,他們也樂意接受。
有些男生為了維持一些肉體關係,不想結束,都會說自己跟老婆感情不好之類的,博取同情。
真相就是,他帶給您的快樂、製造的那些驚喜,只是為了延續他認定的關係,排解他的空虛。
如果他愛您,就不會讓您這樣難過。
這些,您願意看清嗎?
您問我看法,我只能說,分開吧,即便一開始會難過,很沮喪,那也就這樣吧,學會讓自己渡過這段痛苦
,找事情做,不然就是寫信來發洩都可以,不過在怎麼痛苦都要忍耐,不然,永遠只會惡性循環。
過了後,您也就成長了。
李佳薇有一首歌,煎熬,您應該有聽過,這首歌,可以給您參考。
最後,我還是要說︰
刑法第239條(通姦罪):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相姦者,亦同。
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,通姦罪為「告訴乃論」之罪;
同條第2項規定,只要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
民事部分
1、民法第184條(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)第1項規定: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2、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: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
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
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